据港口圈了解,202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现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至2023-01-28。
《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与岸电建设和使用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就此填补了此前沿海港口岸电使用监管没有罚则的空白,后续将促进岸电的使用推广。
《修订草案》第八十三条规定:
国家倡导绿色低碳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
(六)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有前款第 (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也对使用岸电有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罚则上,仅针对船舶不按要求使用有处罚,处罚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罚款有两种情形: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在《长江保护法》出台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也及时进行了修改,详细规定了不同的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所适用的处罚。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后,沿海与内河港口不按规定使用岸电都将面临处罚,而在罚则细则上,处罚金额也需要与船舶的排放量匹配,明确不同的船舶排放量对应不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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